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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丰伟
徐丰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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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1200110470876
  • 资格证号:
  • 地区:山东-济南
  • 手机:1555255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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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丰伟律师近期律师代理的主要案件:1、李某某盗窃案; 2、钱某民间借贷案,济南市市中法院; 3、赵某某强奸案,济南市天桥法院; 4、宫某某离婚案,代理原告,已立案,未开庭,济南市槐荫法院; 5、刘某盗窃案,未开庭,济南市历城法院; 6、陈某某贩毒已立案,未开庭,济南市历下法院; 7、济南某出版公司买上市改制法律顾问事宜; 8、济南某大型商场商标侵权案,已立案,未开庭,济南中级人民法院; 9、刘某某贩卖枪支案,济南市中法院;10、陈某离婚案,代理原告,已立案,未开庭,济南市槐荫法院;11、白某某虚假广告案,菏泽曹县法院; 12、李某等六人强奸案,济南市中法院; 13、济南某书业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槐荫法院; 14、绳某某宣告死亡案,济南市中法院;15、敦某某非法经营案,济南市中法院;16、周某某工伤案,潍坊市寿光法院; 17、池某某贪污案,济南市天桥法院;18、夏某某职务侵占案,济南高新法院;19、济南某整形医院,人身伤害赔偿案,法律顾问单位事务处理;20、石某某债务纠纷案,枣庄滕州法院;21、董某某交通事故案,临沂市沂南县法院。 徐丰伟律师案件委托预约:1555255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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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追诉期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03 05:25)     点击:182

  治安处罚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例如:我看到某人违反治安处罚法,但是没有报告公安机关,六个月以后我报告给了公安机关,这时此人不会受到处罚。可以这样理解吗?

  问题补充:我指单次的违法行为,同时没有任何人报案的情况.

  不一定。

  如果是一般违法行为,是可以这样理解的。

  如果是连续违法和持续违法,其首次违法行为不是六个月不予追究起算时间。而是以其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例如:某人连续盗窃两次金额低于盗窃线(如果三次就是犯罪了,而不是违法),第二次盗窃时间是在第一次盗窃的五个月后,那么,公安机关对其追究的时间是从第二次盗窃开始起算,如果,在第二次盗窃两个月后公安机关才发现其违法行为,那么,公安机关可以追究七个月前此人的第一次盗窃。

  因此,这种情况下,你的说法就不能成立了。

  又如:某女的父母干涉女儿的恋爱婚姻自由,担心女儿出去找其男友,非法拘禁女儿,限制其人身自由,如果从开始拘禁时起算就对受害人不公平了,因为,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违法行为,应该从被拘禁人(女儿)不再被拘禁的时间开始起算追究时间。

  因此,这种情况下,你的说法也不能成立。

  所以,你的理解是片面的,该推理逻辑上不具有完整性。从法理角度严格来说是错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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