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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丰伟
徐丰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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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1200110470876
  • 资格证号:
  • 地区:山东-济南
  • 手机:1555255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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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丰伟律师近期律师代理的主要案件:1、李某某盗窃案; 2、钱某民间借贷案,济南市市中法院; 3、赵某某强奸案,济南市天桥法院; 4、宫某某离婚案,代理原告,已立案,未开庭,济南市槐荫法院; 5、刘某盗窃案,未开庭,济南市历城法院; 6、陈某某贩毒已立案,未开庭,济南市历下法院; 7、济南某出版公司买上市改制法律顾问事宜; 8、济南某大型商场商标侵权案,已立案,未开庭,济南中级人民法院; 9、刘某某贩卖枪支案,济南市中法院;10、陈某离婚案,代理原告,已立案,未开庭,济南市槐荫法院;11、白某某虚假广告案,菏泽曹县法院; 12、李某等六人强奸案,济南市中法院; 13、济南某书业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槐荫法院; 14、绳某某宣告死亡案,济南市中法院;15、敦某某非法经营案,济南市中法院;16、周某某工伤案,潍坊市寿光法院; 17、池某某贪污案,济南市天桥法院;18、夏某某职务侵占案,济南高新法院;19、济南某整形医院,人身伤害赔偿案,法律顾问单位事务处理;20、石某某债务纠纷案,枣庄滕州法院;21、董某某交通事故案,临沂市沂南县法院。 徐丰伟律师案件委托预约:1555255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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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理解刑事拘留的时间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03 05:29)     点击:376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常用的强制措施,起算时间如何确定,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以至于司法实践中产生重大分歧,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一般是在执行拘留的第二日起的三日内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交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其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种种不同的理解。一是认为刑事拘留最长羁押时间为3+4+30+7=44天。二是认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间最长可以是30天,此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故审查批捕期间不属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强制措施应由检察机关重新采取,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没有重新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仍处于公安机关刑拘状态,是其刑拘效力的违法延伸。三是认为刑事拘留的最长羁押时间为30+7=37天,由于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后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执行不捕决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二是执行逮捕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侦查直至终结,故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七天时间应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 ,检察机关无须重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笔者认为,以上第一种意见在文字上的理解是错误的,将“延长至”理解为“延长”。第二种意见将公安机关事拘留的最长时间机械地理解为30天,将它与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天时间简单地割裂开来,法条中的真实意思应是“公安机关拘留后提请批捕的时间最长可至三十天”,不是“刑事拘留时间为30天”。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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